来源:中广互联
版权,成为过去一周大视频领域最“亮点”的问题。从乐视与百视通的NBA播放权之争,再到升级版的乐视与天威版权诉讼问题;这一切的背后都表明:在武装到牙齿的大视频时代,版权问题已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焦点!
从“独享门”到“红雷”事件
近期屡次引起版权纠纷的焦点之一是NBA节目的版权问题。2月27日,乐视在公开场合——据说甚至还有NBA中国代表人士在场,宣布成为“NBA中国官方互联网电视播出合作伙伴”,宣称获得NBA“独家”互联网电视版权。此举在业内马上遭到早已拥有NBA新媒体播放版权的百视通的抵制。很快在第二天,百视通正式发布公告,声明百视通此前于2009年就与NBA开始合作,并已与NBA签署了2013年至2016年合计三年内容资源的授权。在各方压力下,乐视当天不得不在官方微博发布澄清公告,表示其“独家”的说法“与实施不符”。NBA也指出百视通拥有“NBA中国互联网电视直播权益”。
一周之后的3月6日,针对迅雷与百视通近期(3月4日)合作的“红雷”盒子中包含的“国内NBA赛事转播服务”,NBA中国迅速发布公告认定迅雷侵犯NBA知识产权,并明确表示,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迅雷以任何形式播放NBA赛事或使用包含任何NBA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前一个案例中,很显然作为上市公司的乐视属于明知故犯,为了赚取人气不惜夸大言辞,误导媒体和消费者。而在竞争对手环伺的情况下,乐视如此言行已经不仅仅是打个擦边球的手法;这多少有一种“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之投机心态。当然,考虑到乐视近年来从“横空出世”登录A股到上下游全产业链介入,再到推出“颠覆日”恨不得“OTT”掉所有产业在位者的气概,其风格一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独享门”除了确实存在律法问题外,更多属于公关范畴。
但对于后一个案例,从目前情况看,其实是一个很值得业界深入探讨的问题。按照目前公开信息来看,“红雷”盒子是“迅雷会员联合百视通 (BestTV) 发布”的产品,但从发布主体和发布对象看,属于迅雷公司向其付费会员发放,从业务模式上看更多是迅雷公司贴钱免费赠送硬件,从盒子的卖点上看,除了硬件能力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宣传的“百视通的 40 万小时的正版高清影视资源”。所以,这一案例的主导者应该是迅雷公司,而百视通公司更像是迅雷的上游CP(这可能是百视通公司基于NBA赛事节目资源与迅雷公司进行了版权交易活动)。因此,虽然迅雷公司很明确地表示上述内容来自于百视通公司;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在中国除NBA中国外没有任何一个机构拥有NBA赛事的转授权,那么迅雷上述版权获取渠道确实存在法律问题。
“回看门”警醒广电行业
同样是版权问题,上个月末乐视网在起诉天威视讯盗播《甄嬛传》一案中胜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做出判决,认定天威视讯通过网站提供的“回看”栏目,虽然内容来自电视台播放的近七日的电视节目,但因为内容是通过网络传播,用户可以交互的方式点选想看的内容,此种形式应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畴”。
在这个案例中,天威通过专有网站向用户提供流媒体服务,这中“多屏”服务正是有线行业乃至整个广电阵营的一个竞争发展方向之一。其目标是在新媒体日渐兴起的情况下,通过多渠道分发维护用户。但在非广播渠道发送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个新媒体版权的问题。
中广研究此前指出:“大视频”市场是一个双边市场,其中视频播放市场和内容版权市场两者之间关系密切,互相促进也互相制约。中广研究在“2014视频行业十大趋势”发布时也指出:在视频播放市场——特别是新媒体市场日渐兴起——同时也是竞争结构日益清晰竞争门槛日渐提高的背景下,版权拥有者必然提高和加强对版权利益的诉求。
上述案例这对于致力于多屏服务的传统广电机构而言,是非常值得警醒的。事实上,不仅是有线行业,事实上电视台也同样存在很大的版权缺失问题。近年来,以CNTV、百视通、芒果TV为代表的广电系新媒体,努力致力于“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等新媒体服务。但很多电视台机构其实并没有拥有相关电视内容的完整版权。在大视频背景下,不少电视节目通过传统的电视台的播出平台获得了很高的人气,成为当红热播剧;同时,节目制作机构也通过新媒体分发渠道,将上述人气转化为与电视台无关的商业价值。从媒体经济学角度看,对电视台来说,热播节目具有很大的“外部效应”,从广播平台发起和形成的巨大商业价值有不少流向了电视台之外的机构。
正是这个原因,2013年年末,中央电视台召开了台历史上最高规格的版权工作会议。台长胡占凡明确指出:“我台亟需以版权为纽带,打通节目研发、采购、生产、播出、综合利用和开发等诸环节。”胡占凡指出:“央视虽有140万小时库存资料,但其中拥有完全版权,可以进行版权销售、海外授权、新媒体开发的资源比例有限。更危险的是,央视的版权拥有量正在日益缩减,版权储备呈现空心化趋势”他进一步举例证实:“2013年我台购买的电视剧中没有一部有完整版权,这种状况难以支撑全媒体战略发展。”
笔者认为,“回看门”警示广电行业:大视频市场条件下,广电行业必须重视版权问题,重视法律问题;而且,对于一些存在模糊之处或不适合行业发展的律法问题,应该积极通过行业自发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游说,在法律意义上确认自身的经验行为范畴。
“广播”、“互联网”等法律定义亟待重新梳理
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在大视频市场背景下,对于新媒体版权的法律含义亟待重新梳理和界定。
在上述“回看门”案例中,天威是通过自有网站提供七天以内的电视节目流媒体服务。而在有线行业业内定义,真正的“回看”一般是指基于有线HFC网的轮播技术提供的NVOD服务(当然,这一案例中天威视讯并非如此)。按照习惯思维,这一服务都被认为是广播服务,相关节目权益都隶属于“广播版权”。但笔者发现,从广电总局发布的相关管理条例,其实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2004年7月,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上述管理办法是广电总局针对传统广播服务之外的视听服务管理规范。在这一规范发展初期(“暂行办法”),其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服务”的定义主要界定在“互联网”范畴。但在2004年的正式管理办法最终是按照IP协议这一技术方式来定义“信息网络传播”这一服务形态——并且包括点播、转播、直播各种形态。而在有线网络进行双向化改造的背景下,很多直播之外的网络服务都是符合IP协议的,这些服务如果都按照上述管理办法,都可能被纳入 “信息网络传播”范畴。这或许会造成更大的权益纠纷。
通过上述文字,笔者力图表达的是:在三网融合背景下,“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传播”、“媒体服务”等许多词语,都亟需重新明确其法律定义,这样才能确定相关主体的经营行为范畴和边界。
上个月,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会长陈晓宁表示:“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通过法律将互联网服务归入广播电视法,作为媒体类业务进行调整”,“而我国法规将互联网确定为电信基础业务”;这存在很大的法律漏洞。陈晓宁认为:现在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最好时机。陈晓宁建议,落实好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以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为重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计划,“但这项工作必须从国家层面实施顶层设计,避免原有利益集团的片面影响。”
对于陈会长的上述建议,笔者深表赞同:在三网融合日趋深入、广电及电信服务与互联网业态深入融合的背景下,原有的法律定义已经不适合新的发展形势,广电行业、电信行业和互联网产业相关法律规范需要重新梳理和定义。
“大文化”产业呼唤“娱乐法”
在3C融合和智能终端背景下,三网融合带来的不仅仅是“大视频”市场,也带来了“大传媒”产业和“大文化”产业。在这种背景下,针对性的法律基础也同样成为必须。
笔者非常期望将“娱乐法”这一重要法律概念提上日程。 “娱乐法”的概念源于美国的Entertainment Law,在我国相对应的概念为“文化产业法”。 “娱乐法”由适用于影视、戏剧、音乐、体育、图书出版、媒介传播等文化娱乐传媒产业的法律原则和商业惯例组成,是涵盖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的行业法。
在美国,正是由于娱乐法的出现回应了娱乐产业发展的需要,二者的相互呼应成就了美国极具竞争力的娱乐产业乃至版权产业。根据2012年1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版权产业对经济贡献的研究报告(Copyright+ Creativity = Jobs and Economic Growth),版权产业占GDP比率及就业比率世界平均值为5.4%及5.9%,而美国则高达11.10%及8.19%,居世界第一。
通过这个案例可知:在我国力图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这一远大目标的过程中,类似“娱乐法”这样的“文化产业法”是非常必要的!